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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29 January 2024

Agong 拥有摆免砂拉越元首的特权

新聞聲明
 2024 年 1 月 29 日

 回应:國王擁有罷免砂拉越總督的特權

 憲法可以廢除、限制和中止特權。 因此,國王手中的特權必須依照憲法行使。 憲法是至高無上的,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於憲法之上。 法院作為法律的守護者,必須只從字面上解釋憲法的規定,而不能引入無關的法律規則、慣例或慣例。 然而,根據現代慣例,國王在行使特權之前,會根據大臣們的建議行事。

 至於砂拉越總督的任命和罷免,均受砂拉越憲法第1(1)和(2)條管轄,國王將根據砂拉越政府負責部長或砂拉越的建議採取相應行動內閣。

 因此,公民應該知道,行使罷免總督的權力必須遵守憲法,而砂拉越政府應適當告知國王,國王在行使《憲法》第 1(2)條下的權力時,應充分了解其權力。砂拉越憲法。 法律意見認為,砂拉越憲法第1(2)條文規定,在罷免總督之前必須先滿足一個先決條件,即必須由支持砂拉越的議員在砂拉越下議院進行投票。在建議國王罷免總督之前罷免總督。

 法律專家的拙見認為,法院有權詢問國王在行使砂拉越憲法第1(2)條文下的酌情權時是否忽略了該條款所要求的先決條件。 因此,國王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並不意味著法院的管轄權事實上就被剝奪了。

 內閣部長宣誓就職時必須保護憲法,並應相應地就憲法向國王提出建議,以便國王不會做出違反憲法的道德行為,儘管法律上並沒有錯誤。

 據觀察,在英國,特權的行使在Laker Airways ltd v Department of Trade [1977] QB 643 案中得到了檢驗,其中Denning 勳爵表示「如果[在特權下] 自由裁量權,法律可以(..) 進行干預」行使不當或錯誤」。

 1966年6月砂拉越總督罷免拿督史蒂芬·卡隆·寧坎首席部長一職,以及1966年9月上旬高等法院恢復寧坎的職務,這件事對大多數砂拉越人來說仍然記憶猶新。 這個案件清楚地表明,特權的行使必須依法進行,請大家不要忽視這一點,因為像寧坎案件一樣可能會導致憲法危機。
     
 人們普遍認為,寧坎的下台是馬來西亞聯邦政府干預的結果,因為他強烈主張更大的國家自治。


 温利山
 肯雅兰全民黨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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