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two thirds
rule (seats) for the States of Malaya under 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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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orneo Post 26 Jun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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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lex Ling Lee
Soon MA LLB (Cambridge University)
李光耀总理证实,如果《FC》第 46 条和《1963 年马来西亚法案》附件 A 第 9 条没有规定“不得三分之二规则(席位)”,他将永远不会加入马来西亚的组建。 MA 1963,在其序言中规定插入为FC之母。
“这是政府的先决条件,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宪法不是政府的行为,而是组成政府的人民的行为”:托马斯·潘恩
联邦议会众议院三分之一的代表权似乎有些混乱。
IA 首先,作为初步要点:
(i) 这并不意味着砂拉越应该拥有三分之一的国会议席。沙巴也应该这样做,那么马来亚各州也将剩下三分之一。根据最初的《联邦宪法》(“FC”)第 46 条,这是不正确的,该条文是根据《1963 年马来西亚协议》(“MA63”)的《马来西亚法案》(1963 年)附件 A 的相同第 9 条采纳的。宪法,
(ii) 这也不意味着砂拉越和沙巴应该只占 222 个国会议席的三分之一。那么这将是无用且不正确的。
如果是这样的话,马来亚州和联邦政府仍然可以在不与砂拉越和沙巴协商或同意的情况下,对联邦委员会的所有立法和修正案进行橡皮盖章。
李光耀总理证实,如果《FC》第46条和《1963年马来西亚法案》附件A中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案》第9条没有规定“没有第二第三条规则(席位)”,他将永远不会加入马来西亚的组建,在其序言中规定插入为 FC 之母。
这正是在1965年发生的情况,当时新加坡没有将15个议席给予砂拉越和沙巴,以维持超过三分之一的议席,即34.6%(而不是33.3%),而马来亚州则有65.4%的议席,这是根据《宪法》商定和规定的。 1963年马来西亚法案第9条文,并在原联邦宪法第46条中通过。
上述第 9 条和 FC 原第 46 条规定如下:(1)
众议院由一百五十九[159]名当选议员组成。
(i) 应有一百零四 (104) 名成员,其中五十七 (57) 名来自马来亚州 [159 名成员中的 104 名占 65.4%。这就是所谓的“没有三分之二规则”。如果马来亚联邦有三分之二,他们将有66.6%]
(b) 十六名成员[16]来自沙巴
(c) 来自砂拉越的二十四[24]名成员
(d) 来自新加坡的十五[15]名成员
简而言之
(1) 马来亚州没有三分之二规则(只有
65.4%),因此没有三分之二(66.6%)。
(2)在新加坡于1965年8月9日离开马来西亚之前,砂拉越、沙巴和新加坡拥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人口,即34.6%(不是33.3%)。
(3)当新加坡离开马来西亚时,15个议席必须以24:15的比例分配给砂拉越和沙巴,以维持34.6%。
(4)但吉隆坡领导人故意向砂拉越和沙巴领导人隐瞒,直到新加坡分裂协议执行。
其次,新加坡离开后,通过一系列修正案【AM Act A537】【AM AC5 A94J, A109J, A1198, A1260】,【Subs ACT A1198; AM法案A1260],沙巴和砂拉越在本应执行的“禁止三分之二规则”(“NTTR”)中遭受了百分比损失。
事实上,所有新加坡议席本应以24:16的比例分配给砂拉越和沙巴。这意味着砂拉越应该获得24+9 = 33个席位,沙巴应该获得15+6 = 21个席位。然后他们将保留34.6%,以防止马来亚各州在联邦政府中橡皮图章。
现在,公平的宪法解决方案或补救措施是在国会中以砂拉越31个:沙巴25个的比例分配32个新议席,总计254个,以考虑纠正和批准联邦直辖区无效和非法的13个议席。
第三,上述修正案违反了首相东姑、副首相敦拉萨和总理李光耀在沙捞越和沙巴根据《宪法》第八条加入马来西亚之前向砂拉越和沙巴领导人保证的“NTTR”保证。 MA1963 的“保证,只要它们没有通过马来西亚宪法的明确规定实施”。
正如所解释的,如果没有“NTTR”,总理李光耀将永远不会加入马来西亚,否则马来亚各州在议会中将能够批准所有联邦立法和联邦宪法修正案。
砂拉越和沙巴将为他们根深蒂固的保障措施而奋斗,新加坡将帮助执行这些保障措施。东姑和敦拉萨知道这一点。那种恐惧终于来了!
砂拉越和沙巴领导人没有被咨询,甚至不知道新加坡1965年分离协议的执行情况,直到媒体披露为止。
李总理曾口头承诺不会向砂拉越和沙巴领导人透露《分离协议》,而砂拉越和沙巴领导人只有在《1965年分离协议》签署并通过媒体披露后才知道。
最糟糕的是,李光耀晚年确实感到遗憾,因为公平地说,作为“平等伙伴”,砂拉越和沙巴应该被协商并成为分离协议的缔约方,并遵守分离协议中商定的条款。
沙巴和砂拉越肯定会要求获得新加坡国会的15个席位,即:9个(砂拉越):6个沙巴,以维持“NTTR”并根据MA1963第VIII条保证。
敦拉萨想不惜一切代价避免这种情况。可以理解的是,在新加坡退出马来西亚之后,李光耀总理不会打扰。自身利益和生存是最重要的。良好的关系对于新加坡的商业、供水和安全仍然至关重要。
婆罗洲领土的利益仍将次于新加坡,根据 FC,新加坡对婆罗洲领土没有任何财务或其他义务。
因此,通过上述一系列修正案,对违反宪法和无效的众议院人数进行了第46(1)条的修改,而没有修改三方补充协议(“TSMA”)中第一个MA1963附件A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案》第9条,将其修改为:由马来亚、沙巴和砂拉越执行。
目前第 46 条内容如下: (1) 众议院由 222 名当选议员组成 [222] 名。
(2) 209 [209] 名来自马来西亚各州的成员如下:
(i) 二十六名来自柔佛州的成员;
(ii) 十五名来自吉打州的成员;
(iii) 十四名来自吉兰丹的成员;
(iv) 六名来自马六甲的成员;
(v) 八名来自森美兰州的成员;
(vi) 十四名来自彭亨州的成员;
(vii) 来自槟城的十三名成员;
(viii) 来自霹雳州的二十四名成员;
(ix) 三名来自玻璃市的成员;
(x) 来自沙巴的二十五名成员;
(xi) 来自砂拉越的三十一名成员;
(xii) 来自雪兰莪的二十二名成员;和
(xiii) 八名来自登嘉楼州的成员;和
(3) 来自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直辖区的十三名成员如下:
(i) 来自吉隆坡联邦直辖区的十一名成员;
(ii) 一名来自纳闽联邦直辖区的成员;
(iii) 一名来自布城联邦直辖区的成员。
评论
(1) 然而,《1963 年马来西亚法案》附件 A、MA1963 第 9 条仍然未经修订、有效且可执行。因此,所有关于第一、四十五、四十六条的修正案都是违宪、无效和非法的,因此无效和不可执行,因为这是联邦宪法中MA1963的基本主体和灵魂,在序言中指出,1963年马来西亚法案,作为“ FC 的条款”被作为联邦宪法中的商定条款插入。
(2) 1963年马来西亚法案附件中删除新加坡
如果马来亚、沙巴和砂拉越作为剩余的合法政党首先执行
TSMA,那么 MA1963 的 A 本身也是违宪的。
在新加坡于 1965 年离开马来西亚以修订 MA1963 作为宪法协议和多边条约之前,马来亚、砂拉越和沙巴这三个剩余缔约方并没有按照商定的条件签署强制性 TSMA。
(3) 根据第 46(b) 条增加 13 个联邦直辖区(“FTS”)是违宪、无效、非法且不可执行的,因为 FTS
(a) 不是第 160 条定义下的国家,也不是最初的第一条和第二条所定义的国家,也不是马来亚的国家。
(b) 没有资格成为州,因此不能根据联邦宪法第 I 条和第 2(a) 条被接纳为马来西亚联邦。
(c) 甚至FC中没有规定,因此违反了“NTTR”或超过65.4%。 《1963年马来西亚法案》第4条、MA63附件A以及原来的《联邦宪法》第一条,并未根据宪法和国际条约法的要求,与TSMA进行适当的修改。
第四
(i) 在修订第 45、46、1 条( 2)和(3)和1(4)关于1965年8月9日或之后新加坡退出马来西亚时,马来亚州国会议员席位的增加是违宪且无效的。因此,必须进行追溯性修正案以恢复原来的第1(2)(b)条,并商定46项修正案,其中包括第45条规定的4名无效的FT参议院成员。
(ii) 婆罗洲各州领导人在签署《分离协议》之前故意蒙在鼓里,失去了与马来西亚总理李光耀面对面再次确认的唯一机会在马来西亚成立之前,在正式“退出”执行之前,敦拉萨向婆罗洲州领导人就NTTR作出口头保证,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将新加坡的15个议席按比例不可撤销地全部分配给砂拉越和沙巴24 比 16 维持马来亚各州的 65.4% 或 NTTR。
(iii) 随着 NTTR 的违反,随后创建了
13 个无效 FT,作为宪法注释和悬而未决的条款,违反了 1963 年 MA 法第 4
条和第 (9) 条,即最初的第 I 条,
2(a),第46条和第45条增加议会席位,以防不幸跳蛙!
(iv) 同样,在不修改 4 项基本协议/文件的情况下,首先根据第一个 TSMA,对第 1(2)、1(3)、46
和 45 条关于无效“FT”的第 1 条( 4)(附属法案A1095)违反了NTTR或65.4%,将婆罗洲各州的固定席位从77个减少至56个,并分配75%或166个空缺席位增加至122个,宪法规定的席位总数为222个(修订)1983 和 84 号法令。
带有修正案的公平解决方案。
(我)。首先修改MAct63第4条和第9条的先决条件,然后修改第46条、第1(2)、1(4)、2(a)条以及新的第2A和46A条,建议纠正和批准13个FT中违宪的席位国会和参议院4个席位,必须立法增加32个新席位,将众议院总数从222个增加到254个,其中32个新席位将分配给砂拉越和沙巴,比例为31(18)对25(14),今后始终维持马来亚州和FT的NTTR或65.4%,因为马来亚州原来只有159个国会议席中的104个,而联邦直辖区以前从未存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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