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T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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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7:30
FMT 探讨了砂拉越对其领海边缘 200 海里范围内能源资源的独家权利主张的有效性。
八打灵再也: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和砂拉越之间已经就谁拥有马来西亚东部沿海大陆架上的石油和天然气 (O&G) 资源的权利展开了一场争斗。
1974 年《石油开发法》(PDA) 第 2 条规定,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拥有所有陆上和海上石油资源的全部所有权和专有权。
另一方面,砂拉越声称,根据该州的《1958 年石油和采矿条例》(OMO),它拥有这些资源。它辩称,OMO 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与 PDA“共存”。
砂拉越表示,该大陆架自 1954 年以来一直位于其边界内。砂拉越表示,九年后加入马来西亚时,这些边界仍然完好无损。
这场争端意义重大,因为它挑战了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在南海资源丰富地区(包括卢科尼亚浅滩附近)开采的权利。
据估计,该地区蕴藏着马来西亚 60% 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生产出马来西亚大部分的液化天然气 (LNG),足以满足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 90% 的液化天然气出口。
砂拉越不再满足于只获得根据 PDA 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 5% 的石油特许权使用费,最近要求获得更大份额的石油和天然气收入。
为了支持其主张,婆罗洲州辩称,它拥有其海岸所有资源的唯一合法权利。
东姑拉沙里 (Tengku Razaleigh) 说,这不是他们的石油
前财政部长东姑拉沙里 (Tengku Razaleigh Hamzah) 坚称,与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相比,砂拉越对这些资源的所有权并不更高。
“这不是他们的石油。当时(1963 年马来西亚协议起草时)甚至没有讨论过这个问题,”他告诉 FMT。
他说,砂拉越应该继续履行其在之前签订的特许权协议下的义务。
“你不能来来回回,你知道。协议就是协议,”国家石油公司的第一任主席 Tengku Razaleigh 说。
那么,砂拉越有合法的主张吗? FMT 探讨了该州提出的法律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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