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 Tang 5:23 PM砂拉越和马来西亚是属于联系邦国关系,以下有3种联系状态能解释砂拉越现在处境:
1 聯繫邦地位 Associated Statehood
2 聯繫國 Associated States
3 自由聯盟
所謂「聯繫邦地位」是一個主要國家與依附其
實體(entity)間的一種關係制度且此關係程度端賴其 #兩邊人民來決定。雙方可以是保護關係(protectorate)、附庸國關係(vassal state)或成為一國內之州郡(state)。
「聯繫國」,通常指前殖民地國家,在二次世界大戰後,經由聯合國託管,並最終脫離殖民母國獨立,但獨立後其與託管國家或殖民母國繼續保有聯繫關係,使雙方成為一種在政治、經 濟、外交、軍事上緊密的「聯繫國」。
1 聯繫邦地位 Associated Statehood
2 聯繫國 Associated States
3 自由聯盟
所謂「聯繫邦地位」是一個主要國家與依附其
實體(entity)間的一種關係制度且此關係程度端賴其 #兩邊人民來決定。雙方可以是保護關係(protectorate)、附庸國關係(vassal state)或成為一國內之州郡(state)。
「聯繫國」,通常指前殖民地國家,在二次世界大戰後,經由聯合國託管,並最終脫離殖民母國獨立,但獨立後其與託管國家或殖民母國繼續保有聯繫關係,使雙方成為一種在政治、經 濟、外交、軍事上緊密的「聯繫國」。
Jack Tang 5:31 PM"当年英国没有有赋予外交和国防的权利给予砂拉越政府"
记得砂拉越是“主权国家“,拥有主权就是拥有外交与国防的权力,就跟砂目前移民厅入境限制权一样。
当年英国是遵从《1960联合国去殖民世界宣言》把砂拉越归还给砂拉越人民,主权在砂拉越人民,砂国王在1941就已经把国王的权力下放在“1941砂拉越宪法“,虽然砂后来成为英国殖民地,那不不是砂失去“主权“,主权还是在“1941砂宪法“
马来亚不放手?
马来亚都没有法律上的权力与地位,马来亚只是“托管国“地位,根本就没有法律上讲话,阻止或反对的权力
砂拉越脱离马来西亚独立是完成63年722在联合国去殖民世界宣言下的独立程序,如果砂向联合国要求保安方面的协助,联合国多数也是安排附近国家比如,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泰国,汶莱,新加坡等国编制的联合国保安部队到来砂拉越, 那么砂拉越政府成立的国防与保安部门就会根据需要进行安排
其实,不止国防保安,而是全部的行政比如金融系统,教育,医疗等等各方面的管理,就是砂拉越是否觉得有管理能力了?如果想60年代时还没有管理能力,就需要其他国家协助而与他国组成联邦学习管理与自治,那么问题就是砂拉越是否觉得自己有管理能力了? 如果有的话,砂拉越独立绝对是自己的权力,决定权在砂人民。
记得砂拉越是“主权国家“,拥有主权就是拥有外交与国防的权力,就跟砂目前移民厅入境限制权一样。
当年英国是遵从《1960联合国去殖民世界宣言》把砂拉越归还给砂拉越人民,主权在砂拉越人民,砂国王在1941就已经把国王的权力下放在“1941砂拉越宪法“,虽然砂后来成为英国殖民地,那不不是砂失去“主权“,主权还是在“1941砂宪法“
马来亚不放手?
马来亚都没有法律上的权力与地位,马来亚只是“托管国“地位,根本就没有法律上讲话,阻止或反对的权力
砂拉越脱离马来西亚独立是完成63年722在联合国去殖民世界宣言下的独立程序,如果砂向联合国要求保安方面的协助,联合国多数也是安排附近国家比如,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泰国,汶莱,新加坡等国编制的联合国保安部队到来砂拉越, 那么砂拉越政府成立的国防与保安部门就会根据需要进行安排
其实,不止国防保安,而是全部的行政比如金融系统,教育,医疗等等各方面的管理,就是砂拉越是否觉得有管理能力了?如果想60年代时还没有管理能力,就需要其他国家协助而与他国组成联邦学习管理与自治,那么问题就是砂拉越是否觉得自己有管理能力了? 如果有的话,砂拉越独立绝对是自己的权力,决定权在砂人民。
Jack Tang 5:35 PM当年二战之后许多新生国家通过武装暴力流血(非洲),非暴力不合作独立运动(印度),和平谈判争取独立(马来亚 -1957), 过后新生独立国家加入联合国在1960年对殖民地的解放宣言
砂拉越也是在这1960宣言公布之后就自动拥有独立的权力,1514号议决-人民自决权/砂选举,不需要向1960之前需要争取独立,暴力或非
Jack Tang 5:37 PM一九六0年和一九七0年联合国大会分别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以独立的宣言》、《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为防止“民族自决权”被滥用,防止“民族分离主义者”破坏国际秩序而作了专条规定
砂拉越也是在这1960宣言公布之后就自动拥有独立的权力,1514号议决-人民自决权/砂选举,不需要向1960之前需要争取独立,暴力或非
Jack Tang 5:37 PM一九六0年和一九七0年联合国大会分别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以独立的宣言》、《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为防止“民族自决权”被滥用,防止“民族分离主义者”破坏国际秩序而作了专条规定
Jack Tang 5:45 PM《1960联合国去殖民世界宣言》
联合国大会1514号决议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大会第一五一四 (十五)号决议。
一、使人民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的这一情况,否认了基本人权,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并妨碍了增进世界的和平与合作。
二、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
三、不得以政治、经济、社会或教育方面的准备不足作为拖延独立的借口。
四、必须制止各种对付附属国人民的一切武装行动和镇压措施,以使他们能和平地、自由地行使他们实现完全独立的权利;尊重他们国家领土的完整。
五、在托管领地和非自治领地以及还没有取得独立的一切其他领地内立即采取步骤,依照这些领地的人民自由地表示的意示和愿望,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无条件地和无保留地将所有权力移交给他们,使他们能享受完全的独立和自由。
六、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
七、一切国家应在平等、不干涉一切国家的内政和尊重所有国家人民的主权及其领土完整的基础上忠实地、严格地遵守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本宣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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