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退出摧毁了 MA63 的五方结构,从根本上改变了条约的目标,使得原始协议在法律上已经过时。
1970 年的注册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 102 条下的《联合国惯例汇编》。当新加坡于 1965 年 8 月 9 日合法脱离(并根据联合国条约集注册号 I-8206 成为主权独立国家)时,MA63 的签约方和目标已发生根本性变化。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第 62 条,新加坡的退出构成了“情势变更”,摧毁了 MA63 作为一个四邦联邦的目标。根据联合国规定,英国当时有义务执行以下操作之一:注册一份注明新加坡退出的修订后协议;注册一份新的四方协议;或提供引用 UNTS I-8206 的注释注册。
然而,英国并未履行上述任何法律选项,而是采取了实质上的欺诈性隐瞒,以获取联合国对一份已作废文书的认可。这种蓄意遗漏——在新加坡独立五年后(且在 MA63 签署七年后)仍注册原始的五方协议——构成了对联合国的恶意虚假陈述,以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项下的欺诈性隐瞒。
第一部分:1963年联合国评估的“越权行为”——引用未注册条约
1963 年 9 月 19 日的联合国评估、背书及法律意见均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 102(2) 条,属于越权行为。在执行这些行动时,MA63 尚未注册,在任何联合国机构面前均不具程序上的执行力。
此外,MA63 已被 1963 年 7 月 31 日签署的《马尼拉协定》所取代,后者于 1965 年在联合国注册。该协定确立了组建马来西亚的强制性先决条件,包括:根据联合国大会第 1541 (XV) 号决议对民意进行受监督且真正自由的核实,以及和平解决菲律宾对沙巴的领土主张。由于这些条件从未达成,MA63 保持无效状态。
第二部分:MA63 仅为修正案而非建国条约——欺诈性的虚假陈述
法律证据确认,MA63 并非旨在通过解散马来亚联合邦并由四方制定新宪法来创建一个新的联邦。相反,它仅是通过修改《马来亚联邦宪法》来扩大现有马来亚联合邦的工具。1963 年 9 月 16 日,马来亚常驻联合国代表在致秘书长的信函中将马来西亚描述为“马来亚”更名为“马来西亚”,而未明确提及增加了三个新领土。这种误导是为了避开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的反对。
第三部分:1965-1970 年注册冲突——隐瞒重大变更
1970 年,英国将 MA63 注册为原始五方条约,在新加坡已独立五年后仍将其列为签约方。这是对联合国的欺诈:英国在明知新加坡已不再是成员、马来西亚已从四实体联邦缩减为三实体联邦、且沙巴和砂拉越从未就此根本性修改获得咨询的情况下,提交了虚假文书。
第四部分:英国的欺诈模式——从亚丁到婆罗洲
这种欺诈行为符合英国非殖民化过程中的系统性欺诈模式。在亚丁(1967年)、肯尼亚(1963年)和埃及苏伊士运河危机(1956年)中,英国均优先考虑地缘政治利益而非法律义务和真正的民族自决。
第五部分:1966年《雅加达和平条约》——未履行的公投义务
1966 年结束印马对抗的《雅加达和平条约》第一条要求马来西亚通过大选以“自由和民主的方式”让沙巴和砂拉越人民重新确认其地位。然而,这一公投承诺从未兑现。英国作为主要的殖民权力和 MA63 签署国,对此保持沉默,允许马来西亚逃避履行国际和平条约义务。
第六部分:三重殖民欺诈——1946, 1963, 1970
1946年: 英国吞并砂拉越和沙巴,违反了给予独立的承诺。
1963年: 在未举行公投、强加胁迫条件并操纵联合国评估的情况下将领土移交给马来亚。
1970年: 在联合国注册时隐瞒新加坡退出及未履行公投义务的事实。
结论:恢复原状 (Restititutio in Integrum)
1970 年的注册并未使 MA63 合法化,反而暴露了跨越三十年的系统性殖民欺诈。SSRANZ 与 PBK 提出三项立即要求:
联合国介入调查: 针对 1970 年注册行为涉嫌违反《联合国宪章》第 102 条的欺诈性虚假陈述展开调查。
国际法院(ICJ)咨询意见: 就新加坡退出对 MA63 有效性的影响、未履行的《雅加达和平条约》公投义务以及英国的欺诈模式寻求法律判定。
联合国监督下的公投: 让沙巴和砂拉越人民行使延迟了六十年的自决权。
MA63 有效吗? 基于国际判例、殖民承诺、《马尼拉协定》条件及和平条约义务,答案是否定的。这一违法链条始于 1946 年,并在 1963 年导致 MA63 自始无效 (Void ab initio),至今依然无效。
签署:
温利山 (Voon Lee Shan) —— 肯雅兰全民党 (PBK) 主席
罗拔培 (Robert Pei) —— 砂拉越沙巴权益澳洲新西兰协会 (SSRANZ) 主席
日期:202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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