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及意义 编辑
全民公投又称全民公决、复决、全民投票或公民表决,公民就被提议之事案,表明赞成与否时所举行之投票,简称公投。公民投票是一种直接民主制的体现。求诸于全民公决的内容大多是关系国家前途命运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
全民公投是指在某个国家或特定地区内,享有投票权的人民全体就本国或本地区内的、具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直接的投票表决,是全体公民对重大问题投票作出决定。住民自决、直接选举、公民投票、创制复决、罢免等,都是全民公决的表现形式。
全民公决是一种直接民主形式,它是民主国家实行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选民通过直接投票的方式,对相关议题表达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明确态度进行表决,然后根据表决结果达成决策的一种制度。它是人民自决权实施的一种特定程序选择,属于民主宪政的范畴。从性质上讲,它不是对代议制民主的否定,而是对代议制民主的补充和修正。它起源于古希腊城邦雅典的公民大会。那时候雅典所有重要事情都由全体公民投票决定,为此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全民公决。
公投的内容 编辑
公民公投,又称全民公决,是按照国家宪法,在涉及重大国计民生意见分歧而无法解决时,国家可采取由全体公民投票的方式加以解决。
公民公制的内容大多是全系国家前途命运和国民生计的重大问题。它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大选公投
包括直接选举总统和对是否提前进行总统或议会大选进行全民公投。
2. 宪法和改革公投
即以全民公决的方式决定是否通过新宪法,是否赞同经济、政治、文化等重大的改革措施等。
按适用范围分,全民公投有六种基本类型,即选举公投、法律公投、政策公投、领土公投、国际问题公投、统独公投。
适用范围 编辑
在国际法上,“全民公投”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和原则。它只适用于殖民地、托管地、非自治领地,以及原本就是独立的民族和国家,在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变更等方面所进行的公民投票。
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中明确规定:只有前殖民地国家享有自决权,可以通过公民投票取得独立。至于其他国家内部一个地区或一个民族,根本不享有这种权利。
该宣言强调,“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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